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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两岁孩子有房产 父母离婚不能分

来源:燕赵都市网 编辑:李想 2012年02月28日 10:57:38 打印

导读: 当前,许多父母在买房时会把名字直接登记在孩子的名下,而当父母离婚时,房产的分割问题成了焦点之一。

  当前,许多父母在买房时会把名字直接登记在孩子的名下,而当父母离婚时,房产的分割问题成了焦点之一。

  案例回顾:武某(男)与张某(女)于2006年1月经人介绍结婚,2009年10月生下一子。2010年10月,双方购买了位于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的一套商品房,为避免将来产生过户费用,双方将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由于武某长年忙于自己的工作,张某又全身心照顾孩子,双方疏于沟通,2011年5月武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儿子由其抚养,同时将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房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某也坚持要求抚养儿子,主张房产归儿子所有,不同意分割房产。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十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俊岭律师。陈律师对此做了如下解释。

  律师说法:首先,由于双方在离婚时儿子不满两周岁,故应当判归张某抚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或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情况。当然,如果武某与张某都同意儿子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法院会予准许。

  其次,房产不应当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由儿子的监护人履行监管职责。很多父母将房产直接写在子女名下,当面临离婚时,孩子只能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而另一方觉得孩子还小,房产就相当于白白送给了另一方。而且,虽然房产证上是孩子的名字,但其实孩子并没有出资,也不可能出资,实际房子应该做为共同财产分割。但是,从法律上来讲,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即使子女没有出资,子女的产权也应当得到保障,夫妻不能因为离婚而侵犯子女的产权。所以,该房产应当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履行监管职责。

  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所以,离婚后,张某做为儿子的监护人也不能擅自处分儿子的房产。如果张某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武某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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