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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职工投保引发连环诉讼 法院调解三方称好

来源:燕赵都市报 编辑:杨政伟 2008年08月30日 08:49:30 打印

本报邯郸电(记者邢云 通讯员俊霞)日前,成安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一张保单引发的连环诉讼案。一次意外事故使三方当事人各为一次原告,其中两方又各为一次被告,此案经过法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后,三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协议,握手言和。

■被保险人左手截肢

云某原是某纺织公司职工,2006年8月初,该公司经理徐某在征得其同意后,在保险公司为其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2006年9月13日,云某在工作时不慎被梳针将左手打碎,造成工伤事故。当日被送去医院治疗,并做了截离断肢手术。2007年3月7日,云某经邯郸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并在医院安装了左手假肢。此事经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该纺织公司一次性赔付了云某各项费用共计14万元。

■保费被投保公司领走

事后,云某想到自己还有一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便到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但理赔工作人员却称:原来投保人徐某自称得到受益人的授权,全权代理理赔事宜,已于2006年10月25日将伤残、医疗保险金13039.93元领走。

■当事三方各作原告

在云某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云某以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律规定及保险条款的约定为由,将保险公司诉至县人民法院。保险公司接到应诉通知书后,与纺织公司经理徐某协商此事,却遭到了拒绝。2008年3月25日,保险公司以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将徐某告上了法庭。

然而,庭还未开,纺织公司又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徐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无效,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039.93元。纺织公司诉称,其通过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温某为公司工人云某投保的目的是为了发生工伤后减少损失,但温某在收取保费后,并未就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向纺织公司作必要的说明,未让纺织公司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签字,也未让被保险人云某签字,保险合同上的签字等内容完全是温某自己填写,所以纺织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赔偿责任。

■最终协调解决

面对这三个环环相扣的案件,法院办案人员对三方当事人一一做了耐心细致地调解工作,让他们换位思考,互相体谅,对于云某,大家应为其伸出援助之手。

真诚换来真心,最终三方当事人都做出让步接受了调解方案,签订了民事调解书。纺织公司愿将理赔款退回保险公司3500元,而后保险公司又将这笔钱赔付给了云某。至此,这3起连环诉讼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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