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下午,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该办法将在5月1日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期货界期待已久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将于届时正式开闸。
8000万门槛维持“原判”
资格门槛是业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指出,《试行办法》主要是从资本实力和合规角度对期货公司申请期货咨询业务做出规定。
其中在资本实力方面,证监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公司最近6个月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而在合规方面,《试行方法》要求公司至少1名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和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至少5名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和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公司最近3年持续合规经营、具有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等。
其中,8000万的净资本要求成为此次《试行办法》在意见征求阶段的焦点。
据记者从证监会了解,业内此前有建议适当减低期货公司申请业务的财务门槛,如将净资本从8000万元降低到4500万元,保证大部分期货公司能够参与。
尽管业界要求降低门槛,但最终的《试行办法》依然维持8000万的“原判”。
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经过我们结合全国期货公司近期的财务状况再次测算,目前全国期货公司注册资本1亿以上的约有90余家,且随着近年期货公司实力的增强,比较容易达到《试行办法》规定的财务要求。”
其强调,“大部分期货公司是能够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
期货经纪不得兼职投资咨询业务
“《试行办法》十分着重防范利益冲突,”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指出,“为此单设第四章专门规范防范利益冲突问题。”
证监会列出的主要要求包括五大项。首先是要求期货公司建立防范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和信息隔离机制,期货咨询业务内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期货公司也要作出必要的岗位独立、信息隔离和人员回避等工作安排;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要对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和机制进行检查落实。
其次,《试行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利益冲突的处理原则,即要求期货公司按照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予以处理。
而在人员岗位职责的独立性方面,证监会尤为强调。《试行办法》指出,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独立部门统一管理期货咨询业务,营业部可在公司统一管理下对外提供期货咨询服务。此外,《试行办法》要求期货公司业务人员应当以公司名义展业,不得以个人名义为客户提供期货咨询服务;在公司内部,《试行办法》要求期货咨询从业人员要与交易、结算、风险控制、财务、技术等业务人员岗位独立,职责分离。
事实上,这对期货公司来说是个考验,这意味着更大的投入与更加严格的独立监管机制。
而有部分从业者就因此提出,二是建议调整《试行办法》有关设置独立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部门,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与有关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业务人员岗位独立的规定,希望能降低标准。
但是监管层否决了这一建议。
上述负责人指出:“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形态不同于期货经纪业务,从新业务的统一规范管理的角度,有必要要求期货公司设置独立的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要求岗位独立,职责分离主要是防止咨询人员与相关业务人员岗位、职责不清,随意兼职等不规范行为。”其强调,“但是对有其他业务部门人员在本职工作之外,为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提供支持、配合等情形,《试行办法》并不禁止,但其他业务人员不能完全替代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
券商“独自等待”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咨询
此外,据上述负责人介绍,此次业界建议删除或者调整《试行办法》第19条要求期货公司在提供交易咨询服务时,“不得就市场行情的走势做出确定性判断”的表述,意见认为该规定限制过严,业务活动中可能不能满足客户需求,且容易产生纠纷。
证监会研究后采纳了此意见,将规定调整为“不得就市场行情做出确定性判断”,旨在禁止期货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就未来期货价格或者现货价格向客户提供类似“绝对”、“100%”的确定性判断,防止误导投资者。
此外,此次《试行办法》较征求意见稿的具体修改还包括在《试行办法》第34条有关期货信息传播的规定中,增加“不得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证券经营机构可能会在证券咨询业务活动涉及到股指期货,但此次的《试行办法》并未涉及此项业务规定。
对此,上述部门负责人指出,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相关监管问题。目前,《试行办法》仅规定,对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资格条件和监管要求等,将由证监会另行规定予以明确。
这意味者,券商等证券机构要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仍需“独自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