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3日,本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983号),核准本公司向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相关资产。该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本公司将根据上述核准文件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关联交易的相关事宜。
同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豁免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984号),核准豁免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以资产认购本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而需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特此公告。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