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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来源:中国钢材网 编辑:杨政伟 2009年11月02日 09:13:04 打印

  二、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分析

  (一)经营业绩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致力于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销售。2009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8,109.63万元、9,775.86万元、7,605.66万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16.62%、23.19%、25.21%。

  (二)财务状况

  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4,229.78万元,增幅为35.06%,主要是公司三季度回款情况良好,且银行贷款净额增加1,500万元所致。

  2、应收票据: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2,388.83万元,减幅为78.14%,主要是由于期初应收票据款项大部分在本期末已到期收回所致。

  3、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23,456.03万元,增幅为109.36%,主要是二、三季度为生产旺季,销售增长较快,而回款一般集中于四季度,因此导致前三季度形成的应收账款增加幅度较大。

  4、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190.79万元,增幅为111.65%,主要是生产旺季,备用金周转增加所致。

  5、存货: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702.45万元,增幅为52.48%,主要是生产旺季原材料储备增加所致。

  6、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30万元,主要是公司将所持新疆西部大方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10%股权处置所致。

  7、在建工程: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346.49万元,增幅为23099.02%,主要是子公司哈密西建新增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所致。

  8、无形资产: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669.38万元,增幅为31.17%,主要是新增米泉土地使用权所致。

  9、应付票据: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2,310.39万元,增幅为148.75%,主要是购置固定资产时采用应付票据方式结算较多所致。

  10、应付账款: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16,471.23万元,增幅为185.11%,主要是二、三季度为生产旺季,应付原材料供应商款项金额大幅增加所致。

  11、预收款项: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426.93万元,减幅为61.49%,主要是预收款项所属项目进入施工期,相关款项已进行结算所致。

  12、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232.00万元,减幅为40.22%,主要是清理其他应付款所致。

  13、长期借款: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6,500.00万元,增幅为260.00%,主要是购置固定资产导致长期银行贷款增加所致。

  14、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7,605.66万元,增幅为43.33%,主要是前三季度净利润增加所致。

  除上述事项外,本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对财务数据和指标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本节所称报告期指2009年1-9月,报告期末指2009年9月30日,报告期初指2008年12月31日,2009年三季度指2009年7-9月。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二、本公司自2009年10月12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以上事项外,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6、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7、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1-29层

  电 话:021-63325888、010-84896188

  传 真:021-63326910、010-84896417

  保荐代表人:崔洪军、张正平

  项目协办人:张亚波

  项目组成员:席睿、汪晟昊、洪洋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意见如下:“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认为:新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东方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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