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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中国钢材网 编辑:杨政伟 2008年07月14日 09:06:59 打印
省委省府提出:从今年起,3年使全省企事业单位职工收入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据河北日报消息 经省政府批准,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再次上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最高档标准的地区月最低工资增长了70元,达到750元,增幅10.3%,4档平均增幅为8.43%。

  ■今年第二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上调是我省今年第二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距离2月1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间隔仅有5个月时间,一年上调两次在我省尚属首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闫新生说,省委省政府提出,从今年起,3年使全省企事业单位职工收入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再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就是落实“三年增资目标”,加快推进一线职工工资收入增长采取的具体措施。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月标准各档次依次为750元、680元、600元、54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各档次依次为7.3元、6.8元、6元、5.5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费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8日前未发薪酬比照新标准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为了方便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7月8日前已按原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当月劳动者部分或全部工资的,可不再补发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部分。但尚未发放的,必须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确定工资标准因素发生变化

  闫新生介绍说,据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今年以来,我省经济快速发展,物价指数居高不下,居民消费支出不断增加。另外,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劳动者须缴纳的社会保险也都提高了。随着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因素变化,根据《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必须重新进行调整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不执行单位最高罚20000元

  闫新生表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要予以纠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改正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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