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 200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通知情况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08 年 8 月 8 日以书面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通知。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次会议于 2008年8月20日上午 11:00时在公司二楼会议室现场召开。
三、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3人,董事赵峡、武金凤、独立董事张新吉因公出差,分别委托董事长沈东新、董事郭向阳、独立董事陈亮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董事长沈东新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决议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以记名投票逐项表决方式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新棒线工程项目的议案》;
为了满足周边地区建筑用材市场日趋增长的消费需求,公司决定投入自有资金人民币47,484.72万元建设新棒线工程项目,项目建成后将年产圆钢、热轧带肋钢筋60万吨、高速线材60万吨。该项目的实施能够提升公司产品的产量及质
量,为公司继续扩大建材市场占有率奠定良好的基础。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了充分利用关联方的专业优势,降低公司经营成本,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公司分别与实际控制人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的所属公司--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宝钢集团常州轧辊制造公司、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宝钢西部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宝钢华中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宝钢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就生产经营环节发生的物资和备品备件采购、销售商品及工程监理服务等事项,开展关联交易业务。
关联董事沈东新、赵峡、艾力*巴拉提、雷洪等 4 人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均参与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交易内容详见当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载的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上述第一、二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 审议通过《公司 200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报告全文及摘要详见当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会议时间:2008年9月9 日(星期二)上午10:30时
2、会议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议题:
(1)《关于审议公司新棒线工程项目的议案》;
(2)《关于审议公司与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4、出席会议资格: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2)截止2008年9月3 日(如遇停牌或休市,以该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授权委托他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出席
(授权委托书附后)。
5、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08年9月8日 10:00-18:00时。
(2)登记手续:法人股股东代表持最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明书(均加盖公章);个人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上海股票账户卡和持股凭证;股东授权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上海股票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到公司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外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3)登记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新钢路公司证券投资部。
6、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会议联系人:陈海涛 范炎
电话:0991-3890166、3881187
传真:0991-3890266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授 权 委 托 书
致: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股东代理人 先生(或女士)出席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股东代理人姓名 ,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
(二)委托人 的股东账户卡号码
为 ,截止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08 年 9 月 3 日,
持有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
766,448,935股的 %,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股。
(三)股东代理人享有表决权、发言权,并以股东大会要求的表决方式表决。
(四)股东代理人对已列入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或公告)审议的以下事项(或议案)投赞成票(请列示议案名称):
如果股东不做具体指示,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股东代理人对已列入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或公告)审议的以下事项(或议案)投反对票:(请列示议案名称)
如果股东不做具体指示,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股东代理人对已列入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或公告)审议的以下事项(或议案)投弃权票:(请列示议案名称)
如果股东不做具体指示,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五)对列入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程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选举监票人、审查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等,股东代理人享有表决权。
(六)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股东代理人不得转委托。
(七)本次委托授权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股东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营业执照注册号:
股东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持有股份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