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高院、省物价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根据《意见》,人民法院负责对诉前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依法确认当事人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效力;依法受理、公正审理价格争议纠纷案件,及时化解价格矛盾。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管理、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认证机构负责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工作。
省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如果遇到价格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各级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申请调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当事人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意见》还明确了价格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明确价格调解协议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后,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